靖西一卫生院院长收取药品回扣费43.3万元被判刑
3156全国中药网讯 6月1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受贿案,该市安宁乡卫生院原院长李某因收受药品回扣费,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8年至2011年,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靖西市安宁乡卫生院的药品供应商,该公司在靖西市的业务代表邱某某为了得到时任安宁乡卫生院院长李某在业务上的关照,与李某协商后承诺按照双方药品交易金额8%的比率给李某回扣费。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4次收受邱某某给予的药品回扣费15.5万元。2011年至2014年,南宁某医药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又成为安宁乡卫生院的药品供应商,该医药公司的业务代表李某某为了增加药品销售业绩,与被告人李某协商后承诺按双方药品交易金额10%的比率给李某回扣费。过后,李某某让其弟李某财负责给安宁乡卫生院配送药品并协调药款结算事宜。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李某财给予的药品回扣费27.8万元。至此,被告人李某在任安宁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共收受上述两家公司药品回扣费43.3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称其属于投案自首,经查李某系被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掌握其犯罪线索后传唤到案的,并非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但不构成自首,该项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历经一个多小时,法庭落下帷幕。法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费43.3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某到案后坦白并当庭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的受贿所得43.3万元,属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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